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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焦点讯!永福股份副总经理宋发兴收警示函 减持未预先披露计划

时间:2023-01-30 20:51: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宋发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宋发兴作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股份”,300712.SZ)副总经理,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永福股份股票10,000股,但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宋发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宋发兴于2015年7月至今担任永福股份副总经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永福股份前身福建永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1994年3月1日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在深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电力规划咨询/勘察设计、EPC总承包、智慧能源(数字电力、电力通信和自动化、电力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运维和电力能源投资业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宋发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发兴:

经查,你作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股份)副总经理,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永福股份股票10,000股,但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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