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交易监管将“有法可依”:明确禁止八类交易和从业者五类行为
衍生品交易监管将“有法可依”。
3月17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证监会表示,衍生品市场在满足市场主体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衍生品市场监管也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包括监管标准不统一、功能监管缺位,监管规则效力层级较低、内容有待完善,监测监控体系缺乏协调、行政监管力量薄弱等。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必要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在部门规章层面出台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
《办法》共八章52条,主要包括总则、衍生品交易与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办法》在全面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充分吸收境外衍生品市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兼顾灵活性和前瞻性,主要遵循了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预留空间等四大原则。
记者梳理了十大要点。
要点一,明确调整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结合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相对独立、自成一体的特征,本《办法》仅调整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开展的衍生品市场,以及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不调整银行间衍生品市场,也不调整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
要点二,明确衍生品合约开发程序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考虑到衍生品市场的个性化、灵活性较高,种类繁多,本《办法》对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实行了报告制。对于在衍生品交易场所进行的衍生品交易,要求交易场所在组织开展新品种衍生品合约的交易或者变更交易方式时,向证监会报告;对于在柜台开展的衍生品交易,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发新品种衍生品合约时,向衍生品行业协会报告。
同时,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办法》第八条明确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主协议方式或者根据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达成,主协议等合同范本应当报证监会备案。第九条明确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衍生品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要点三,明确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要求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持仓合并原则:对于股票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要求在履行信披义务或者收购时,将股票持仓和以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同时,《办法》第九条要求,对于期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在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将挂钩同一或者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和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要点四,明确集中结算和非集中结算要求
具体来看,分别明确了集中结算和非集中结算的要求。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强、定价数据公允等特征的衍生品交易,可以由衍生品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集中结算的衍生品合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公布;衍生品交易采用集中结算方式的,保证金、分级结算、违约处置等制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或者衍生品交易场所确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衍生品经营机构参与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及时进行交易确认,采取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以防范交易对手方风险;对于参与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衍生品经营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要求,衍生品行业协会可以提高保证金标准。
要点五,明确禁止八类交易行为
《办法》对利用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的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专设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列出了以下八类禁止行为:
一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二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间接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三是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通过衍生品交易从事内幕交易(第十七条)。
四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期货市场;禁止通过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纵衍生品市场(第十八条)。
五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第十九条)。
六是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实施上述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第二十条)。
七是为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限售股东、减持限制股东通过衍生品交易非法获利或者规避监管,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其达成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一条),存量业务应当到期自然了结,不再新增。
八是为避免不公平交易,禁止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违反规定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二条)。
要点六,明确交易者管理要求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只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才能参与衍生品交易,衍生品行业协会和交易场所可以制定差异化的不低于专业交易者的标准,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可以豁免全部或者部分标准。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账户实名制。第二十六条要求,交易者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交易账户;禁止交易者向他人出借交易账户或者借用他人交易账户;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规定的标准开立交易账户。
要点七,明确从业者五类禁止行为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参与衍生品交易,实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等违法行为,或者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机制,防范利益冲突。
《办法》第三十四条还明确规定了从业者五类禁止行为,包括进行不当宣传推介,欺诈、诱导交易;违规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出借或者变相出借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商业贿赂;其他损害交易者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此外,《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内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境外经营机构与境外交易者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其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要点八,明确衍生品交易数据保存期限
具体来看,第三十八条明确,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等经证监会批准可以成为衍生品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报证监会批准,提出对交易场所的交易风控要求。同时,期货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经证监会批准可以成为衍生品结算机构,提供集中结算服务,也可以提供非集中结算服务,提出对结算机构的结算风控要求。
此外,第四十四条明确衍生品交易数据保存期限,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品经营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衍生品服务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证监会、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可以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提供衍生品交易相关数据。
要点九,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具体来看,第四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履行职责,可以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授权对相关主体采取检查、调查的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采取提高资本要求、调整保证金、限制交易规模等审慎措施。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体,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此外,第四十九条明确,衍生品市场主体遵守规则的情况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要点十,新老划断安排
《办法》明确,在《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备案开展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在《办法》施行后,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开展前述业务,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终止。在《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备案开展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在《办法》施行后,拟开展前述业务之外其他类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