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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首份研报罚单出炉:署名分析师因盈利预测论证不充分等情况遭警示

时间:2023-05-19 08:39:42 来源:澎湃新闻

券商研报发布工作“严监管”态势下,2023年首份研报罚单出炉。

5月18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公告表示,由于陈晓署名发布的研究报告《“专精特新”智能仓储物流供应商,自研自产打造核心竞争力》存在可比公司选择依据不充分、盈利预测论证不充分、文字图表不一致、数据来源不明等情形,决定对其出具警示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虽然安徽证监局在公告中未披露陈晓的工作单位。但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官网资料显示,目前执业岗位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的仅有1位“陈晓”,执业机构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安证券”,600909)。同时,华安证券的注册地便是安徽。

此外,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华安证券新能源与汽车首席分析师便名为陈晓。

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对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中提及的“陈晓”是否为公司员工,华安证券未予回复。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券商研报的发布不断迎来再规范。5月份,监管在去年检查45家券商、300篇研报后,通报了券商研报业务的三大典型问题。

年内首份研报罚单开出,或涉华安证券分析师

5月18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陈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经查,发现陈晓署名发布的研究报告《“专精特新”智能仓储物流供应商,自研自产打造核心竞争力》存在可比公司选择依据不充分、盈利预测论证不充分、文字图表不一致、数据来源不明等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表示。

安徽证监局强调,陈晓作为上述研究报告的署名分析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被安徽证监局点名的“陈晓”,到底是何人呢?

澎湃新闻记者在Wind、同花顺和网络上搜索名为《“专精特新”智能仓储物流供应商,自研自产打造核心竞争力》的研报,未有结果。

不过,中证协官网上,虽然目前共登记了21位名为“陈晓”的证券从业人员,但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的,仅有1位,目前执业机构为华安证券。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华安证券新能源与汽车首席分析师便名为陈晓。具有十年汽车行业从业经验,并经历整车厂及零部件供应商,德国大众、大众中国、泰科电子等。

官网资料显示,华安证券前身是1991年成立的安徽省证券公司,是安徽省第一家专营证券机构。2001年,在整合原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类资产的基础上,成立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制公司。

券商研报持续再规范

近年来,针对券商研报内容存在的问题,监管已进行了多方关注。

今年5月份,监管向各证券公司送达了《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双随机”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表示2022年在全行业开展研报业务“双随机”现场检查专项工作,共覆盖45家证券公司和300篇研报。

从检查情况看,《通报》指出,研报业务仍存在三大典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未根据法规规范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二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三是具体研报制作审慎性不足,个别员工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

针对相关问题,《通报》重申了四项监管要求:一是加强研报信息来源和留痕管理;二是强化研报制作、审核、发布全流程内部控制;三是规范公开发表言论和客户服务活动管控,强化舆情风险管理;四是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和内部问责制度。

2020年5月22日,中证协宣布,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从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共40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共30条。两份规则的修改共计33处,主要围绕七大方向,具体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

2020年9月1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2020第5期)。其中,文件指出,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抓热点,导致研报内容出现“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辖区证券公司应当以此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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