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要闻 > 热点 > 中国 > 正文

天天热点评!振华新材拟定增募不超60亿获上交所通过 中信建投建功

时间:2022-11-11 16:51: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华新材”,688707.SH)昨晚发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公告。振华新材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资料图)

11月1日,振华新材发布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实施。

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13288.04万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44293.48万股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正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义龙三期)、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是公司紧抓行业发展机遇,加强和扩大核心技术及业务优势,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持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研发投入,有效提升公司的科研创新能力。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振华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5976.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07%。按照本次发行上限13288.04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7.75%。本次发行完成后振华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振华新材发布的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显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杜鹏飞、萧大成。

相关文章

热文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投稿合作| 法律声明| 广告投放

版权所有© 2017 连州网连州财经网

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网站声明。本站不作任何非法律允许范围内服务!

联系我们:514 676 113@qq.com